撰寫人員:許書華 | 審核醫師:洪惠芳 2014/09/02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的降膽固醇藥物給付規定,血脂治療目標值依個人不同危險因子而異。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的患者因罹患冠心病風險較高,希望將總膽固醇(TC)<160mg/dL或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DL-C)<100mg/dL;相對的,若無任何心血管疾病之危險因子者血脂目標值則放寬為LDL-C<190mg/dL。心血管疾病之危險因子包括高血壓、年齡(男性≥45歲,女性≥55歲或停經者)、有早發性冠心病家族史(男性≤55歲,女性≤65歲)、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DL-C)≤40m/dL及吸菸。
全民健康保險降膽固醇藥物給付規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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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藥物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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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藥物治療血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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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脂目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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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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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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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藥物治療可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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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160mg/dL或
LDL-C≧100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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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160mg/dL或
LDL-C<100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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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應每3-6個月抽血檢查一次,第二年以後應至少每6-12個月抽血檢查一次,同時請注意副作用之產生如肝功能異常,橫紋肌溶解症。 |
2個危險因子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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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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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200mg/dL或
LDL-C≧130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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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200mg/dL或
LDL-C<130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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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危險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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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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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240mg/dL或
LDL-C≧160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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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240mg/dL或
LDL-C<160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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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個危險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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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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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L-C≧190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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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L-C<190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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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降三酸甘油酯藥物給付規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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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藥物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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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藥物治療三酸甘油酯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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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酸甘油酯目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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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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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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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藥物治療可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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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200mg/dL且(TC/HDL-C>5或HDL-C<40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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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200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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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應每3-6個月抽血檢查一次,第二年以後應至少每6-12個月抽血檢查一次,同時請注意副作用之產生如肝功能異常,橫紋肌溶解症。 |
無心血管疾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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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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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200mg/dL且(TC/HDL-C>5或HDL-C<40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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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200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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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心血管疾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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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藥物治療可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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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500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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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500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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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2013。>
另外,美國心臟醫學會(merican College of Cardiology & 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在2013年公布的血脂治療指引,針對不同族群不再建議特定的血脂肪目標。撰寫新指引的專家指出,目前缺乏大型雙盲隨機研究的證據支持要將血脂肪下降至特定的數值,過去我們習慣在不同危險族群使用特定的血脂肪標準參考值和目標值,但這樣做可能會造成 non-statin 藥物的過度使用,而這些藥物並沒有臨床證據支持會改善與降低心血管的風險。
<資料來源:美國ACC/AHA(American College of Cardiology & 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2013高血脂治療指引>